《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起实施,农民维权、妇女权益......这些看点与你有关→
-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30 19:57: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律是我国首部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立法,旨在通过法治化手段,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强化农民权益保障,推动新型集体经济发展,为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上的支撑。
那么,这部法律有哪些看点?哪些与我们农民息息相关?
该法首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作出系统性规定,明确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
应当确认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禁止取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退出机制
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该法特别强调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力度空前:
禁止以婚姻状态侵害妇女权益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公益诉讼制度到位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该法明确: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且该法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更加透明。
财产公开、接受监督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并于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供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
第四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收益按股量化到人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外来贡献者共享集体收益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参与分配集体收益;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享受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财政倾斜 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各级财政支持的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项目,依法将适宜的项目优先交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国家对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优先扶助。
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在业务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
纳税优惠
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该法第七章专门聚焦老百姓的争议解决问题,构建“调解+仲裁+诉讼”三级争议解决机制,各项规定让农民维权路径更加清晰,部分亮点规定如下:
完善权利救济途径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对于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审 | 宋锦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