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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工龄“切断”、工资“拆分”、公司“变更”怎么办?

  •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6 09:36:00    

一些关联企业试图通过混同用工的“猫腻”模糊劳动关系、逃避用工责任,劳动者产生困惑——

遭遇工龄“切断”、工资“拆分”、公司“变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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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关联企业利用混同用工变更用工主体,规避履行支付工资、经济赔偿金等义务,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

员工应公司要求与其关联公司“换签合同”,后被解除劳动关系,原本该连续计算的工龄也被“切断”……近日,重庆法院公布多起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涉及关联公司相互抽调、委派、借调员工等混同用工,导致劳动关系的用人主体不确定、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与社会保险的缴纳主体交叉混同,最终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

“换签合同”抹除连续工作年限

2020年4月24日,重庆某房地产公司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2022年2月28日,王某应公司的换签要求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王某不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同日,王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的关联公司某技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024年2月29日,该技术公司以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表示王某曾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拒绝连续计算其工作年限。王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该技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在原用人单位的换签要求下,劳动者为继续获取工作岗位而作出。王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只是明确签订时用人单位与其劳动报酬已经结清,并在用人单位无违法情形下对相关权利的放弃,不应将连续工作年限一并抹除。

一审法院判决该技术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将王某在该房地产公司的工作年限与在该技术公司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技术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规制了用人单位规避责任的不诚信行为,不支持用人单位以‘换签合同’方式规避连续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行为。”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法官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被随意扩大解释,以防止用人单位以组织架构调整、岗位撤并等为由滥用解除权而不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在换签等特定情境下签订的权利放弃协议,不应被简单认定为对其所有权利的放弃。

工资“拆”着发降低计算标准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另一起案例中,法院明确,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拆分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工资数额应合并计算。

2019年5月,汪某入职某建材公司。2022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多数月份由该建材公司与某门窗公司于同一天分别支付固定金额的工资,少数月份由该建材公司单独发放。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致,经营范围交叉。

2023年8月5日,汪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伤残十级。因工伤保险待遇未足额支付,汪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该建材公司支付汪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4936.7元等。建材公司认为,应以其发放给汪某的工资作为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待遇,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与该建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大部分工作期间,建材公司与门窗公司在同一天分别支付固定金额款项,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致,经营范围有交叉,存在关联,建材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对汪某的月工资进行拆分发放有高度可能性,遂认定建材公司按照两公司每月合计支付的工资核算汪某的平均工资,并判决由该建材公司向汪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4936.7元等。

审理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在混同用工模式下,应诚信履行用工义务,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和财务制度,明确劳动关系归属,如实告知工资标准。在认定工资标准时,应考虑劳动者工作性质、行业标准以及关联企业支付款项特征,综合认定工资标准,防止企业通过混同用工和拆分工资降低工资标准,逃避经济补偿等责任。

变更“东家”规避支付工伤待遇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工伤待遇谁来支付?

2008年3月1日,韦某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2008年8月,韦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诊断为突发性耳聋,并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通过工伤基金申请报销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19年9月,某物流公司和韦某某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0月7日,该物流公司以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为由,决定辞退韦某某。韦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经查明,自2011年起,与韦某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是某矿业公司的关联公司,其实际工作地点也是该关联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有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职工调动明细的情形下,从劳动合同、人事关系、股权关系、社会保险及经营业务等方面,足以认定韦某某于2008年受伤后至被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工作单位变动是属于关联公司之间的内部调动。劳动者在关联公司之间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连续计算,并由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承接劳动者未处理完毕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遂判决该物流公司支付韦某某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的判决一方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对用人单位规范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用工责任具有积极引导意义。”重庆工商大学教授朱东说,通过“换签合同”抹除工作年限,剥夺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权及经济补偿权益,抑或拆分工资降低基数,影响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等核算,本质是借主体分离规避法律责任。

“建议细化关联企业责任,加强监管,降低劳动者维权举证难度。开展专项普法,提示劳动者关注合同主体与工资流水一致性。”重庆市人大代表、合纵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鲁磊律师说,关联企业用工乱象是对劳动关系实质公平的破坏,需通过立法完善、监管强化与维权优化形成“组合拳”。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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