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数次假扮狱警骗财骗色,南雄法院:从重处罚
-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9-08 16:55:00
近日,韶关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冒充狱警骗婚骗财案件,被告人邓某(化名)通过伪造假身份证、警服、证件等方式招摇撞骗被判刑。
据了解,被告人邓某系无业游民,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刑满释放。
然而,刑满释放的邓某却“故技重施”,2020年5月,被告人邓某以“邓某某”(化名)的身份谎称是狱警,取得被害人朱某(化名)的信任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并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35000元,于2024年7月被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以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邓某还涉嫌一起招摇撞骗罪的事实。
经查,2023年8月,被告人邓某以“邓某某”(化名)的身份在被害人张某(化名)经营的店里消费,谎称自己是某监狱的狱警,通过向张某发送穿警服及印有警用标志的物品照片,骗取张某的信任后,与张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以借款名义骗得张某共计20500元。后张某越来越觉得不对劲,多次要求邓某还钱,邓某退还给张某1000元。张某意识到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同种罪行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鉴于邓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其部分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责令被告人邓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人民警察在老百姓心目中有履行国家法定职责的正面形象,本案被告人正是利用这点骗取多名女性的信任,造成他人情感和经济的损失,损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与威信。人民警察肩负着保卫人民的崇高使命,任何假冒人民警察实施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增强自身的防骗意识,如遇自称警察、军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份人员时,应认真注意甄别,切勿轻信一面之词,特别是涉及资金借款等情况,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如遇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核实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文 | 记者 欧阳志强 通讯员 杨璐 钟州琼